稅務QA/申報扶養直系親屬 不必同戶籍或同住


2013/01/22


【經濟日報/稅務問答】


嘉義市江先生來電詢問:父親1018月戶籍遷到臺北市,本人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,可否列報扶養?


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: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之直系尊親屬、子女及兄弟姊妹,不必與納稅義務人在同一戶籍,也不須同居在一起,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,但是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時候,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雖不必同一戶籍,但必須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。納稅義務人間應注意避免重複列報同一扶養親屬,以免稅籍重複遭剔除補稅。


 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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