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昨天發布最新解釋令,民眾買賣房地產已完成過戶,日後卻解約退屋,若賣方想再次出售,課奢侈稅的持有期間將重新起算。

奢侈稅條例規定,建商如果遇到退屋,與一般貨物買賣的「銷貨退回」類似,不算「買賣」,雙方都不課奢侈稅。

自100年6月1日奢侈稅上路後的案件都適用。

財政部表示,根據最高法院判例,買賣雙方合議解除契約,賣方是因為另一個契約行為再次取得不動產,日後出售不動產,賣方持有期間應從再次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日為起算點,也就是先前持有期間不計入。



2012/09/06
【聯合報/記者林政忠/台北報導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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