嘉義市鄭先生問:民眾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「自用住宅」,除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者外,尚需注意哪些事項?

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: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,除了「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者」,尚須符合本人、配偶、「未成年直系親屬」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並由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直系親屬「辦竣戶籍登記」。如不符合上述條件既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「自用住宅」則仍會被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,不可不慎。


2012/10/09
【經濟日報/稅務問答】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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