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報/莊瑜敏口述】
李媽媽問:女兒名下已有一間套房,但今年底女兒要出嫁,我想趁機把台北市15年前購買的舊房子贈與給女兒當嫁妝。聽朋友說,贈與不是買賣行為,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,且因女兒是受贈取得該筆不動產,因此房子也不用擔心奢侈稅的問題嗎?
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:依土地稅法規定,已規定地價之土地,原則上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,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。
李媽媽贈與該筆土地給女兒,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,且若該土地公告現值較15年前購買時已大幅調高,土地增值稅可能是一筆不小的稅負。
依土地稅法規定,受贈取得不動產之土地增值稅,納稅人為李媽媽的女兒,因此計算當年度贈與稅額時,該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,可自李媽媽贈與總額中扣除。
此外,依遺贈稅法規定,每人每年有22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,父母於子女婚嫁時,還可多增加100萬元婚嫁贈與免稅額。
根據奢侈稅條例規定,除符合非屬課徵範圍之情形外,不動產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(含2年)、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土地,應依法繳納奢侈稅;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稅率為15%,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,稅率為10%。
以李媽媽的例子而言,並非屬於銷售因「繼承」或「受遺贈」取得之不動產,因此仍是奢侈稅課徵範圍。
事實上,女兒取得該筆房產是屬「受贈」取得的房產,因此,若其女兒於受贈取得該房產的兩年內即出售,且未符合其他免課徵奢侈稅情形,則仍需繳納奢侈稅。
李媽媽若打算將房子贈與女兒,可能有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相關稅負;女兒近期內若打算出售該筆受贈房產,也需留意奢侈稅相關規定。(記者林政忠整理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