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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2012/10/01 10:59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














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散見58則行政命令現象不復見,財政部已在近日重整相關法規並訂定補充規定,即日起,申請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將可「一令搞定」,申請者免於大海撈針,即可掌握輕稅要訣。


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民眾,可以輕鬆從單一釋令中,瞭解適用較一般用地為輕的地價稅率申請原則。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只有0.2%,相較一般用地自1%累進課稅,稅負減輕至少4倍。


依據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適用認定原則,自用住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及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應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,並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情形。


自用住宅用地原則上只能擁有一處,即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合併一處,但若土地所有權人另持有他處自用住宅,但提供給成年直系親屬(如父母或成年子女等)使用,在合乎自用住宅土地面積限制範圍內(如都市地區以3公畝為限),可不以1處為限。


也就是適用0.2%自用住宅地價稅率可超過2處以上。


另外,例如戶籍登記的限制中,因設籍人出境,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辦理遷出登記後,雖出境後曾有多次入出境紀錄,但未辦遷入登記,就不能適用優惠稅率。


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因有處數與面積的限制,財政部亦規定,相鄰兩棟平房或樓房,如果所有權人同屬1人,為適用自用住宅需要打通或合併使用時,可以認定為是「1處」;夫妻個別所有相鄰兩棟房地,經合併打通使用,亦比照視為1處。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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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/10/03
【聯合報/許祺昌口述】
王老太太問:我和老公在民國60年結婚,老伴前些日子過世,聽朋友建議,我可以申請「2分之1的配偶剩餘財產」,以減少繳納遺產稅。請問這是什麼規定?聽說這條法律從74年後才公布,我符合申請條件嗎?
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: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,夫妻享有互為繼承遺產的權利;民法第1030條之1也規定,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、慰撫金外,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雙方剩餘財產的「差額」,應平均分配。
換句話說,夫妻之間若離婚或有人往生,另一半都可以申請均分對方的財產。以王老太太為例,除了繼承、贈與等無償取得之財產外,王老先生婚後的利息、股利、薪資所得等有償所得,總計若高於另一半,王老太太都可申請「2分之1請求權」,享有王老先生的一半財產,以減少申報遺產稅。
至於期限問題,大法官釋字620號解釋賦予「溯及既往」的權利。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,凡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,而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現存的原有財產,並不區分此類財產取得是否在74年6月4日之後,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。
王老太太也應注意,必須在1年內申請剩餘財產請求權。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,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法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,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,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;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,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。(記者林政忠整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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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


年金及人壽保險金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,不代表可以免繳最低稅負所得稅。財政部指出,國稅局最近查核案件時,發現納稅人因為誤解法令,導致被補徵逾千萬元的所得稅。


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發現,有一宗課稅案件遭電腦選定,經深人調查時,被選案人(即被繼承人)的銀行存款減少1億餘元,存款流向為購買多家人壽保險公司的儲蓄型增額終身壽險。


國稅局說,人壽保險金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如為被繼承人,並指定受益人時(此宗案件的受益人為被繼承人的已成年子女),且非屬重病期間投保,無規避遺產稅情事時,該筆人壽保險金即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,但不必然因此可以免除報繳最低稅負。


這件申報案件的保險給付合計全年為新台幣1億元,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,超過3,000萬元以上部分(即7,000萬元)須計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,並在扣除600萬元免稅額後,按20%稅率繳稅。不過,國稅局發現這件調查案件並未主動申報基本稅額,但因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,國稅局主動輔導後,由受益人補徵1,280萬元所得稅。


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,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,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、軍、公教人員、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,不計入遺產總額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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