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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昨天發布最新解釋令,民眾買賣房地產已完成過戶,日後卻解約退屋,若賣方想再次出售,課奢侈稅的持有期間將重新起算。

奢侈稅條例規定,建商如果遇到退屋,與一般貨物買賣的「銷貨退回」類似,不算「買賣」,雙方都不課奢侈稅。

自100年6月1日奢侈稅上路後的案件都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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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市鄭先生問:民眾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「自用住宅」,除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者外,尚需注意哪些事項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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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市王小姐來電詢問:99年與建商簽訂預定買賣契約書,100年房屋尚未建造完成即移轉給買方,並辦理異動換約手續,是否須申報綜合所得稅?

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: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:「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,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,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,及因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」

由於預售屋是屬於預定房地買賣契約,訂約到建造完成,期間之交易均屬於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,其所得係屬於財產交易所得,應該按照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,於買方交付尾款之年度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結算申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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朴子陳先生問:最近兒子購買一筆房地,房地價格合計1,000萬元,公告現值合計500萬元,兒子因為資金不足,遂由父親資助700萬元,其餘300萬元則由兒子向銀行貸款支付,陳先生應如何申報贈與稅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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