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中港觀邸 零店面大樓
面何厝國小僅規劃94戶住家
2012年06月0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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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昨天發布最新解釋令,民眾買賣房地產已完成過戶,日後卻解約退屋,若賣方想再次出售,課奢侈稅的持有期間將重新起算。
奢侈稅條例規定,建商如果遇到退屋,與一般貨物買賣的「銷貨退回」類似,不算「買賣」,雙方都不課奢侈稅。
自100年6月1日奢侈稅上路後的案件都適用。
財政部表示,根據最高法院判例,買賣雙方合議解除契約,賣方是因為另一個契約行為再次取得不動產,日後出售不動產,賣方持有期間應從再次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日為起算點,也就是先前持有期間不計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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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逢甲魚0972123778』永慶不動產西屯逢甲店 鐘婞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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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市鄭先生問:民眾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「自用住宅」,除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者外,尚需注意哪些事項?
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: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,除了「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者」,尚須符合本人、配偶、「未成年直系親屬」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並由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直系親屬「辦竣戶籍登記」。如不符合上述條件既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「自用住宅」則仍會被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,不可不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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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市王小姐來電詢問:99年與建商簽訂預定買賣契約書,100年房屋尚未建造完成即移轉給買方,並辦理異動換約手續,是否須申報綜合所得稅?
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: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:「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,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,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,及因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」
由於預售屋是屬於預定房地買賣契約,訂約到建造完成,期間之交易均屬於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,其所得係屬於財產交易所得,應該按照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,於買方交付尾款之年度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結算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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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立法院一月三讀通過贈與稅免稅額提高每年每人為220萬,並且將稅率統一為10%,這是一項大利多的政策。
舉例來說
問:張三(化名)名下不動產公告課稅價值共計為1000萬元,因年事以高想先贈與給小孩。該如何規劃?
答:
第一種方案:因贈與稅每人每年為220萬,所以最簡單的方式為張三每年以換算後在220萬元內的持分過戶給小孩。這樣的話需共分五次左右也就是五年,才能完全過戶到小孩名下。
第二種方案:張三以夫妻贈與的方式,過一半持分給配偶,再由張三夫妻兩人以贈與的方式過戶給小孩。因免稅額每人每年為220萬,張三夫妻兩人加以來有440萬的免稅額。所以每年可以換算後在440萬內的持分移轉過戶給小孩,這樣共約分三年的方式完全過戶到小孩名下。
第三種方案:若急著過戶,以贈與及買賣的方式搭配使用,先以上述第二種的方案移轉過戶440萬免稅額度內的持分給小孩,小孩再以560萬元的交易向父母親購買剩餘的持分。
第四種方案:以張三個人或是張三夫妻名義擇一,剩餘的部份繳納贈與稅的方式移轉過戶到小孩名下。若單獨以張三個人來說1000萬扣除220萬免稅額剩餘780萬,以現在剛通過的10%稅率來說需繳納78萬贈與稅,若以夫妻名義各自過戶來說1000萬扣除440萬免稅額剩餘560萬,乘以10%稅率,則需繳納56萬贈與稅。
以上四種方案供大家參考,歡迎大家討論。